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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收购、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如何收费?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4-04-07


 

收费项目:

出售、收购、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收费

收费标准:

1.经批准出售、收购、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资源保护管理费按成交额的4%向供货方收取;经批准出售、收购、利用其它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资源保护管理费按成交额的5%向供货方收取; 

2.经批准出售、收购、利用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资源保护管理费按成交额的4%向供货方收取。 

计费单位:

成交额

收费依据:

1《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收费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通知》(桂价费字〔1994285号) 全文 

收费属性:

事业收费

管理方式:

上缴财政

信息来源:三江侗族自治区县林业局管理员 | 责任编辑:三江侗族自治区县林业局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