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4-04-07
为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按程序进行,现将依申请公开流程作如下说明: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推荐申请人填写《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3、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是否完整,资料缺失的请申请人予以补充。
4、受理机关出具《登记回执》并做好相应的记录。(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属于主动公开信息范围的也适用该表)
5、受理机关能当场答复的当场做出答复:属于公开范围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属于免于公开范围的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能够确定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其联系方式),信息不存在的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申请的信息不明确的出具《补正申请通知书》。
6、受理机关当场不能答复的应在15 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属于公开范围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能够确定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其联系方式),信息不存在的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申请的信息不明确的出具《补正申请通知书》。
7、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复的,经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日期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 个工作日,并出具《政府信息延期答复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
8、申请人办理缴费等申请手续后,受理机关能当场提供信息的应当场提供信息,出具《政府信息提供日期通知书》,并请申请人当场签收。
9、申请人办理缴费等申请手续后,受理机关不能当场提供信息的应在15 个工作日内提供,出具《政府信息延期提供通知书》。
10、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信息的,经政务公开专门机构主管同意可以将提供日期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 个工作日,并出具《政府信息延期提供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