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4-04-07
项目名称:森林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审批类型: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A3230200
扩权强县下放事项:否
实施主体:根据《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13日 国务院令第98号发布)第三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7月26日 林业部第4号发布)第二条、第十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文件规定: (一)省内植物检疫证书的签发:市、县森林植物检疫机构负责签发本行政区域内省内植物检疫证书。 (二)出省植物检疫证书的签发:受自治区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委托签发出省植物检疫证书的市、县森林植物检疫机构负责签发本行政区域内出省植物检疫证书。
审批对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受理方式: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0工作日
材料预审时限:0工作日
自治区负责机构:自治区林业厅
审批依据:《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13日 国务院令第98号)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审批条件:《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第十七条规定: (一)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未发现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或检疫要求中提出的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 (二)发现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或检疫要求中提出的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但经受检单位(个人)按照森检机构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后,经森检机构检疫检验合格的; (三)二次或因中转更换运输工具调运同一批次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存放时间在1个月以内,并且具有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的。
应交材料:申请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二)属植物及植物产品经营单位的,提供经营许可证和承办人身份证(均查验原件);属非植物及植物产品经营单位的,提供单位证明和承办人身份证(均查验原件);属个人调运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三)调往外省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须提交调入地森检机构签发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 (四)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 (五)省内证换出省证的,提交县(市)区森检机构签发的省内《植物检疫证书》; (六)省际间属二次或因中转更换运输工具调运同批次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存放时间在1个月以内,须提供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
是否收费:是
审批收费:收取检疫费。 依据: (一)《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13日 国务院令第98号)第二十一条"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任务可以收取检疫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及附件2《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价费字〔1992〕196号)。
办理地址:三江侗族自治县政务中心
办理窗口:林业窗口
咨询电话:8627972
投诉电话:8612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