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4-04-07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3、《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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